因果論

    事物到底有沒有因果?或者我該問是否該將因果關係代入自己對事物的解讀中。如果用因果的方法來解讀,則我們可以循著自身習慣的思路與邏輯,把生活中的事物串起歸檔並賦予解釋:因為貓推了花盆,所以花盆倒了;因為沒念書,所以考不好;因為不夠努力準備,所以面試沒上。在這種解讀中,我所受的教育是在面對自己不想要的出象時,必須得反躬自省,把失敗的根源歸結到自己的頭上。但到底怎樣念書才是「夠了」?怎樣努力準備面試才是「夠了」?會不會有可能我的智力與心態穩定度就是無法考上第一志願?會不會目標設定根本有問題?百思不得其解的窮究中,會讓人開始探究其他的變量諸如今天出門選擇哪隻腳先走或昨天晚上無意闖了紅燈而讓面試失利。這些變量包含了所有可感知部份、直接指向自身存在的體系,揭櫫了人自身存在即負有罪惡即是罪惡的原理。為什麼我要視自身存在為惡?如果我每走一步都將流下罪惡的口涎,為何我還要選擇繼續存在?
    完全屏除因果關係的想法,則讓整個世界顯得隨機且毫不相關。對於諸如昨天晚上為啥要吃滷肉飯、他為何要買BMW或李鴻章為何要簽馬關條約,都只能賦予機率性的解釋。任何一個出象都無可,也無不可。自己不喜歡的出象臨到眼前時,都只是這次試驗的結果,我無法避免,亦無從改善,也許在別的時間或地點重複這個試驗會有不同的結果,但在我鼻子下的就是這麼一個我不想接受的結果。在此脈絡中,不存在更高意識,沒有誰存心弄誰,只要把自己想成一把被遺棄的傘—被燒掉或被撿去用全憑造化,就不會有太大的不適感。
    罪人和棄物,還是棄物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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